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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版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与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2014-06-23    浏览次数: 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版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案件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制度,按照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权假冒信息报送和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打假办发[2014]1号)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发<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56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版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与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案件信息公开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14年6月1日起,各地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版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都要公开。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本部门承担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联络员。对于信息公开可能引起的社会关注,要及时做好解释和回应,正确引导舆论,防止炒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二)按要求及时公开

   各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按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权限,以政务门户网站为主渠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主动公开案件相关信息。原则上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变更或撤销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三)制定实施细则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版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审核机制、协调机制、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等。请各地于6月30日前将实施细则(直辖市可报综合执法实施细则)及内设机构、主管负责人、联络员、联络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信息公开政务网站地址等报送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备案(实施细则须报送原件,其他信息可发电子邮件报送)。

   (四)及时报送信息

   各省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汇总全省(区、市)案件信息公开情况,并通过国家版权监管平台在一案一报的基础上,按月将上月案件信息公开总体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家版权局。自2014年7月开始,请各地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版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附件1),具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

二、案件信息报送

  (一)明确报送主体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市由市文化执法总队报送,其他省(自治区)由省级版权局报送。

   (二)规范报送内容

1.各级版权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立案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

2.各级版权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并立案的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

3.各级版权行政执法机构在重点区域、重点市场整治时捣毁窝点的情况。

  (三)按要求及时报送

   1.从2014年6月份起,应于每月15日前报送当年1月至上月底累计查办案件的总体情况及具体案件查办的概要情况。

2.案件报送应填写查办案件统计表(附件2)、具体案件案件报送信息表(附件3)。各地可以通过国家版权局监管平台或指定电子邮箱报送电子表格。

三、监督检查

各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国家版权局将对各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地方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联 系 人:李晓凯、康昕

  电    话:010-83138747、83138746

  传    真:010-83138743、83138737

邮    箱:bqszfc@163.com  


附件:1.案件信息公开表

   2.案件统计表

   3.案件报送信息表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