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单纯的只有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简单“时事新闻”是不受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加入了独创性表达内容的“时事新闻作品”。那么,二者如何区分呢?
“时事新闻”与“时事新闻作品”的区别
典型的时事新闻一般表达较为精练,例如,“日本朝日食品集团和江崎固力果公司6日宣布,将自主召回两公司销售的共计56158个便携装婴儿奶粉。”与之相对,时事新闻作品在内容表达上则要丰富得多。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从各种媒体接触到的时事新闻大多不是单纯的“时事新闻”而是“时事新闻作品”。随着现代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报道再也不仅仅是简单平面的消息传递,而是整合了新闻背景、生动描述、专家解读等众多内容的独特资讯,是文字报道、新闻配图、视屏录像、采访录音等多种表达形式的结合。对于这种并非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报道,完全可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与表达丰富的时事新闻作品相对,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单纯的时事新闻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对于单纯的时事新闻的采编,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吗?我们先来看看国外是怎么做的。
国外对于单纯时事新闻的法律保护
国外对于时事新闻的保护方式已经趋于成熟,不但注意到单纯的时事新闻与时事新闻作品的区分,而且采取了多元化的法律保护模式,具体包括:第一,对时事新闻适当降低门槛,尽量将更多的时事新闻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之中。例如,日本著作权法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单纯事实消息仅仅包括人事往来、讣告、火警、交通事故等日常消息,而一般的报道、通讯、新闻照片都作为作品加以保护。第二,规定了优先权。意大利规定,在注明来源和不违背行业惯例的情况下,可以复制新闻报道,但是在通讯社对其新闻注明确切发布日期的情况下,他人必须给原始采编新闻者16小时的优先传播权。美国在类似情形下也规定了20小时的优先权。第三,对无著作权的时事新闻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这一模式在美国通过判例法得以确立。1994年,美国一家电台因为将当地一家报纸的新闻作为自己新闻收集的成果予以广播而被后者诉至法院,法院认定电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判令电台赔偿报社的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不是通过比较双方新闻是否相似来判断侵权与否,而是调查当事人是否对自己的新闻有过独立调查。
借鉴国外经验确立“优先权”
时至今日,新闻产品已经从无偿使用的公共产品开始转变为一种稀缺商品,新闻媒体的核心竞争力主要围绕新闻的采集和传播展开。在此背景下,对于一些需要凭借自身独有资源才能获得的新闻资源,即使是单纯的时事新闻,也需要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例如独家新闻。独家新闻的采访往往要求被采访者在该新闻单位首发独家新闻之前,不得向其他新闻单位透露采访内容。
因此,独家采访是占据新闻媒体制高点的重要手段,具有很强的时效价值和市场竞争优势。正因为这个原因,对独家新闻的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现实中,其他新闻机构往往在独家新闻发布的同一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内就转载刊发,使得进行独家采访的新闻单位换来的时效价值和竞争优势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有必要在独家新闻等特殊资讯方面确立其“优先权”,可以规定,除了关系重大国家利益的新闻,对于其他领域的独家新闻,其他从业者可以转载和传播,但是至少应当给予原始获得新闻资讯者一定时间的优先传播权。对于侵犯优先权的行为,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以“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规制。
(作者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