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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修改的边界在哪儿?
 2018-07-12   【  

最近,沪教版二年级第二学期语文教材选文《打碗碗花》(作者李天方)中“外婆”被改为“姥姥”一事,引发社会热议。这也暴露了一个长期受人关注的问题:入选教材的作品是否可以修改?修改的边界在哪里?作者的著作权尤其是修改权、获酬权等权利该如何得到尊重?

与教科书有关权利 有法可依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除了遵守这一规定外,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还应同时履行三项义务:第一,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目前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的标准是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且在教科书出版发行存续期间,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教科书选文稿酬转付的法定机构;第二,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第三,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当然这里还有个大前提,那就是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选用。

对于作者的修改权,按照《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教科书属于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同时规定,汇编人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即“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二十九条规定,出版者“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第三十四条规定则更明确,图书出版者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前提是“经作者许可”。

当然,出版单位、文化公司编写、出版教育部公布的“语文新课程标准”图书、同步训练、课外阅读、寒暑假作品等教辅类、汇编类图书不属于教科书,也就不能适用“法定许可”,在编写出版前,应当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必须获得作者或译者等著作权人的授权,并要协商和支付报酬,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赔偿的法律后果。

获酬权与署名权现实受阻

可以这样讲,2001年《著作权法》加入的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顺应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方便了各级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节省了他们本应获得作者、译者许可而需要支付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成本。从立法角度看,这也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

目前,教科书编写出版制度是“一纲多本”,即教育部有一个教学大纲,各地可以编写自己的教科书。从2017年9月起,3年内,教育部“部编本”教科书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全部推行。从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设立的初衷来看,这是有利于教科书编写出版工作和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安排,但是,各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在对入选作品的作者获酬权、修改权、署名权等合法权益的处理上,似乎没有什么安排,对于发生的侵权纠纷也没有采取什么积极有效的举措。有的单位还以作者不撤诉就删除其文章进行威胁。个别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的这种做法,反映了该单位对法律及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漠视以及对法律责任的无知。

很多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往往有这样的思维,教科书选用作家作品,是作家的荣誉,作家应该对其“感恩戴德”,应放弃一些著作权权利,比如获酬权、修改权等。确实,很多作家对于自己的作品入选教科书有很高的荣誉感,同时,也认为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特点做适当的文字性删改可以理解。但是,编写出版单位并不能想当然地推测出所有作家都愿意自动放弃修改权、获酬权。

根据文著协掌握的情况,几乎没有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公示其教科书汇编选用已发表作品的情况,很多作家对作品入选教科书并不知情,还有些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会以“从教科书编写出版的特殊性来看,对入选作品的修改、删减,如果事先获得作者许可,不一定现实”为理由解释这一点。

文著协通过对多个版本的语文教材调查发现,入选教材的作品不但有被修改、被节选的问题,有些文章还没有署名,变成了“孤儿作品”,更有甚者,文章署名张冠李戴、署错名或者干脆署名根本不存在的“佚名”“轶名”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出版社和教育管理部门应提高版权保护意识

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非常明确,教科书编写、审定、出版环节中,每个环节都有较长的时间和流程。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教科书审定部门是不是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结合教科书特点,主动采取一些避免法律纠纷和激化社会矛盾的积极做法。比如,在教科书审定后、出版前,是否可以建立教科书选用作品的社会公示制度或向承担法定许可报酬转付法定职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定向协商公示制度。这一制度是对教科书的提前宣传和展示,更重要的还是让作品入选教科书的著作权人和承担教科书选文稿酬转付的法定机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知悉入选情况和对删改的反馈,以便帮助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解决报酬转付和作者对删改的认可等问题。

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对文著协向其追讨教科书选用会员作品报酬百般推诿。

按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侵犯作者获酬权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侵犯作者署名权和修改权等人身权,不但要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希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借此机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作品入选教科书著作权人的获酬权、署名权、修改权等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则应该在教科书编写、审定、出版工作中守法、普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成为守法的表率。

(作者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作者:张洪波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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